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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2022修订)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5日   查看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西安外国语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校内救济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职工为学校事业编制或人事代理工作人员。

第四条 教职工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不服的,应当先向原处理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的时效期自教职工收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严格权限、条件和程序,保障申诉人正当权益。

第六条 申诉应当由教职工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教职工申诉的处理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

副主任: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

成 员: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校工会、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2人和学校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无法参加时,可选派1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教师)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校工会从教代会代表中推荐产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申诉人申诉请求,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三)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做出处理决定;

(四)向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五)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申诉受理范围

第九条 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认为对本人的处分有失公允的;

(二)认为职称或职务评聘有失公正或者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对撤销本人奖励不服的;

(四)对本人考核结果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不服的;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要求、理由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规定的;

(二)已向学校上级部门或校外有关部门反映、投诉、举报,上级或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结论的;

(三)逾期提出申诉的;

(四)其他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按照有关

规定由监察机关处理。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案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应当在收到原处理部门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诉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申诉委员会应当做好笔录,并由申请人确认。申请书应当同时提交两份副本,以及原处理决定、复核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三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部门和复核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申请日期;

(五)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期限,补正后审查期限重新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诉单位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

第十六条 被申诉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诉人。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答辩书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申诉处理委员会。未提交书面反馈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第十七条 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终结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原处理部门和复核部门。

第十八条 因申诉人撤回申诉的,案件中止审理;申诉人再以同一事由提起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情况复杂 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对申诉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调查一般采取书面调查、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第二十一条 现场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被调查人、证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现场调查笔录中由本人提供的情况进行确认后签名,调查人员应当在经上述人员确认并签名的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原处理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处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单位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在审理中,申诉处理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进行审议。审理期间,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允许申诉人进行必要的陈述或者申辩。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申诉案件采取不公开形式,评议时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应当如实记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该对涉案材料和委员意见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和评议后,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

(三)原处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或撤销原处理: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处理部门超越职权的;

4.处理不当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事项涉及委员会成员单位或申诉人与委员会成员有亲属、上下级等利益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申诉案件的有关事项同时属于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处理期间,如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终止申诉复查审议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于做出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申

 

处理决定书按照以下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原处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申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申诉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申诉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申诉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以内执行。除维持原处理外,原处理部门应当在申诉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30日以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校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外国语大学教师校内申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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