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活跃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引导规范教职工文化团体的活动,特制定《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章程》;
第二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是西安外国语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自愿参加建立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西安外国语大学工会受西安外国语大学党委委派,对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进行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思想性、学术性、趣味性等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广大教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陶冶情操、增强体质;
第五条 西安外国语大学社团(协会)在业务活动上接受西安外国语大学工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社团成员
第六条 参加教职工社团(协会)的条件:
(一) 本校在职教职工;
(二) 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 承认教职工社团(协会)章程,服从社团(协会)领导;
(四) 履行教职工社团(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七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负责人:
(一)由教职工社团(协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
(三)有一定的社团(协会)工作经验;
(四)热心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
(五)积极主持会员的纳新工作,使社团(协会)会员人数逐年增长。
第八条 社团(协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监督社团(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社团(协会)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参加教职工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主动向教职工社团(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完成教职工社团(协会)交给的任务;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原则
第十条 西安外国语大学职工社团(协会)分为一级社团(协会)和二级社团(协会)。一级教职工社团(协会)直接接受校工会指导和监督,二级教职工社团(协会)则由社团(协会)基层工会指导和监督,并接受该基层工会所上属部门党总支的领导;
第十一条 一、二级教职工社团(协会)由校工会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十二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成立的条件:
(一)组建某类具体社团(协会)申请;
(二)如申请成立二级社团(协会),则须该基层工会所上属部门党总支意见;
(三)具备某类具体社团(协会)章程;
(四)活动经费来源明确;
(五)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章程的内容:
(一) 教职工某类具体社团(协会)全称;
(二) 社团(协会)的性质宗旨;
(三) 社团(协会)的组织机构;
(四) 会员权利和义务;
(五) 社团(协会)活动形式;
(六) 社团(协会)纪律;
(七)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四章 社团(协会)管理
第十四条 校工会定期召开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会议主要内容:
(一)讨论审议教职工社团(协会)成立的申请,确定社团(协会)的名称、组织机构、活动方式和管理方式,通过社团(协会)的性质、宗旨、会员权利、义务、社团(协会)纪律和经费来源渠道;
(二)讨论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合并、取缔与撤销;
教职工社团(协会)合并、取缔与撤销的程序:
1、提出合并申请和新的社团(协会)章程;
2、召开社团(协会)工作会议,审议社团(协会)合并申请;
3、教职工社团(协会)成立或合并,须报校工会批准,并备案。
教职工社团(协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第十五条所列程序予以取缔或撤销:
1、违反宪法、法律及校纪校规;
2、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3、人数少于20人。
(一)讨论通过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其它申请;
(二)对教职工社团(协会)进行年度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会议闭会期间由校工会行使其主要职能。
第十七条 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属于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内群众组织,各协会如有重大的对外活动需出具印章,可由校工会研究审查是否代章。
第十八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经费管理:
(一)教职工社团(协会)活动经费由工会适当划拨、成员会费、自筹经费和立项赞助等几部分组成;
(二)教职工社团(协会)必须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三)教职工社团(协会)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社团(协会)自主管理和支配,由校工会划拨的适当经费须有支出原始票据,由工会财务报销。
第十九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开展各类活动要事先考虑安全稳定因素,消除隐患,保证参加活动成员的健康和安全。如果发生影响成员健康的安全情况,由开展活动的社团(协会)自行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刊物:
(一)教职工社团(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社团(协会)内部刊物;
(二)教职工社团(协会)刊物所需经费由各社团(协会)自筹;
(三)教职工社团(协会)刊物创办申请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查,最后由校工会批准方可内部发行,其稿件须经校工会或所属基层工会审阅;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应在每年年初到校工会注册并上交工作计划,校工会根据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年底应上交本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会议对各社团(协会)每年的活动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奖惩工作由校工会主持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机构不健全、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教职工社团(协会),免除其学年评优资格并削减其活动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教职工社团(协会),校工会有权制止、依法取缔并对组织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社团开展重要活动,事先向要校工会或者基层工会请示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