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根据《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对学校工作依法行政,独立履行职责;校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其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执行教代会所做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享受、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管理章程或文件;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凡能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工作积极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关心学校事业发展和教职工利益,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校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体的原则,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非在编教职工也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受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罢免或补选。代表因工作调出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三)在教代会上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应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教代会推选产生主席团,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主席团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大会的具体事宜;主席团成员由代表中的校党、政、工领导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但每次召开全体代表会议前,可在上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基础上临时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审定本次会议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且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还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由党、政、工领导协商后,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并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主席团主持每次大会,会议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参会的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各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会委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经代表团(组)会议协商,提交大会确认;各委员会在校工会协调下开展工作,向教代会负责;
第十八条 西安外国语大学教代会不设立执行委员会,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教代会审议或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组)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参加组成联席会议,代理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主任委员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指导各院(系、部)或部门工会组织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可以在院(系、部)等二级部门建立教代会制度,并制定二级教代会工作细则,在基层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将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活动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并可直接划归工会年度办公经费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与之有关的其它文件条规同时废止。